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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境外单位支付专利使用费是否扣缴附加税费
2022-07-26 999+
我公司使用境外单位的专利技术,向境外单位支付专利技术费时,需要按照“销售无形资产” 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。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,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专利技术费时,是 否不需要扣缴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?
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,公司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增值税时,不需要代扣代代境外单位的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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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规定:

根据《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第三条规定,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,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
第十一条规定,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1985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26 号)第一条规定,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(以下称两税)税额为计税依据。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,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。
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)第二条规定,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,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。第三条规定,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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